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
2014-12-15 10:46: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市当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发展现状,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办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按其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地划分,在县(区)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机构注册登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本通知下发以后,《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十四条中有关内容不再生效。工伤认定职责范围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我市当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发展现状,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办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按其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地划分,在县(区)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机构注册登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本通知下发以后,《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十四条中有关内容不再生效。工伤认定职责范围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工伤康复关爱行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