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12-15 10:55: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18号)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8〕14号),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的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渠道继续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的规定,可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三、申办缴费手续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按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市或县经办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的确认
  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向经办机构报送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全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载明的农民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在进入施工工地后2天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进行汇审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办理。
  五、农民工参保期限的界定
  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期限,作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该期限按农民工的工种和工程进度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建设项目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但总承包单位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延期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农民工按参保人员办理。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工伤认定申请途径和时限
  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24小时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在本建设项目或其他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其依法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办理的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和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在外地注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