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2014-12-15 11:02:00 浏览:
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县支行,分理处、营业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工资基金宏观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在京企业将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使用的《手册》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工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均使用新的《手册》。
2.列入新《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年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3.各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跳埠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4.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前,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可参考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制订临时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正式计划下达后,全年统一核算。
5.新《手册》由企业在开户银行购买。企业于1991年1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的奖金,仍可使用原《手册》,自1991年2月份起,原《手册》停止使用。
6.区、县、局及军队所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由市劳动局工资处负责解释。
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略)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工资基金宏观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在京企业将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使用的《手册》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工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均使用新的《手册》。
2.列入新《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年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3.各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跳埠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4.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前,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可参考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制订临时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正式计划下达后,全年统一核算。
5.新《手册》由企业在开户银行购买。企业于1991年1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的奖金,仍可使用原《手册》,自1991年2月份起,原《手册》停止使用。
6.区、县、局及军队所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由市劳动局工资处负责解释。
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劳动局等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