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2014-12-15 11:20: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我市启动“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以来,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有9673名“老工伤人员按期享受工伤生活、医疗等待遇,切实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已确认的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为已按照《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1号)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
二、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仍按宁劳社工[200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2008年度因工致残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补助费办法,仍按《关于发放2007年度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6号)规定执行。
自2006年我市启动“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以来,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有9673名“老工伤人员按期享受工伤生活、医疗等待遇,切实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已确认的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为已按照《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1号)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
二、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仍按宁劳社工[200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2008年度因工致残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补助费办法,仍按《关于发放2007年度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6号)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填报2010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