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15 13:33: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纳入的步骤,用1-2年时间,逐步将全地区“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2008年底,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2004年9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1-4级工伤职工;
  (二)2004年9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工伤职工;
  (三)2004年9月30日前工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四)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
  三、符合纳入统筹管理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自纳入之日起所需资金从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所需资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扩面征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办法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企业公示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但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工伤并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伤残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工伤事实进行核实,确属工伤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自纳入之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破产国有企业中已按国家规定在破产清算时一次性提取十年工伤待遇费用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一次性提取的十年工伤待遇费用剩余部分划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为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伤认定情况、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依赖护理等级、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工亡时间、供养亲属基本情况等。
  八、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