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行2001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12-15 15:36:00   浏览:

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1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2000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130号)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2000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需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130号)中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2000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发布的2000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八)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九)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5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6月10日前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择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特别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预警线),人工成本水平、比重不尽合理的企业以及部分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区、县、局、总公司重点检查的企业,领导小组将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与财务应一致。
  3.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问题,企业在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工资联审制度,并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4.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5.对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6.对在历年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工作中,屡次被查出问题的企业,以及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查出问题的处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领导小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处理,并下发处理意见。
  (三)各级劳动、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违纪企业进行劳动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纪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时,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7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