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16 10:20: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建筑单位:
  为保障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贯彻两部《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影响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为此,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的有关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做好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行业协会和工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应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第87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用工行为,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和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采取联合行动,加大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要突出如下重点内容: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筑工程未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发包、承包、分包的情况;建筑企业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适时执法检查,把可能引发的拖欠工资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企业发生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劳动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经[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不能立即全额补发拖欠和克扣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责令其制定补发工资的具体计划,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其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造成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立即介入处理,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工作;对于在处理极端、群体性事件中不与配合的项目经理可降低或取消其职业资格;对不听劝阻仍恶意唆使、煽动或聚众闹事的为首人员,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本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沟通制度,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首都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这项关系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抓紧,抓实。
  根据《通知》有关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本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元旦、“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2004年“元旦、“春节前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执法大检查作为一项重点监察执法的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对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建筑市场。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建立本区、县的联动机制,对可能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要及时查处化解矛盾;要加强信息的上报制度,各区县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动态信息,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及市建委及时报送。
  六、创造依法维权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为外地进京施工人员解决有关劳动者报酬纠纷等问题提供服务。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略)
  2、关于开展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关于对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