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16 10:30: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为保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平稳、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组长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陈保军担任,副组长由州社保局副局长王占武担任,成员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翟芬、州社保局杨林海等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并负责原州直企业遗留的"老工伤"确认工作。
  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州社保局:办理已确认的州直企业"老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的"老工伤"人员确认工作。
  县市社保局:办理辖区内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三、纳入范围和对象
  (一)纳入范围: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66号文件并参照新劳社函字〔2008〕399号文件规定确定纳入范围,即: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国有参保企业,以及对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资产重组,现已转变为"非国有"参保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纳入对象:2005 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996年 10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四、纳入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条例》、《办法》及2007年调整后的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纳入。
  (二)5-10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条例》、《办法》的待遇标准纳入。
  (三)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办法》及2007年调整后的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纳入。
  (四)1996年 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前,企业欠缴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由企业补交后方可将该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老工伤"人员纳入前,企业欠发的"老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由企业补发,纳入后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作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企业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1996年以前,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提供经企业、安委会、主管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或企业待遇发放的凭证;
  2.1996年至2005年6月30日之间,严格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
  3.经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初次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4.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企业对"老工伤"人员申报前的公示证明。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职工本人提供的材料,对"老工伤"人员身份、工伤事实、受伤部位进行审核。符合纳入条件的,做出"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对纳入人员立卷建档,实行微机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经企业公示,将人员名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但已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伤残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工伤事实进行核实,确属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确定的项目和时间,为"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关系。
  企业或"老工伤"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六、资金管理
  "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所需资金,从自治州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所需资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扩面征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办法解决。
  七、工作步骤
  2008年10月-12月,老工伤政策宣传及老工伤人员统计上报、"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伤残等级鉴定及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和总结等工作;
  2009年1月1日起,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工作。
  八、加强领导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了"老工伤"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关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行政和经办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