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
2014-12-16 10:40: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