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公告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列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入国家外国专家局权责清单(编码:D50001),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作为中央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云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号),我省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4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国将启用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s.gov.cn),4月5日起正式运行。请各用人单位登录此系统注册、完善信息(已在外专系统、试点系统注册过的用人单位不需重新注册,用户名为其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原密码)。我省将于5月1日起正式使用该系统,在此之前为准备过渡期,办理业务请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试点)http://202.96.25.25/fonreigner/index_index.action”或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管理系统”上提交。


  二、2017年5月1日起,试点系统及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管理系统”停止办理新申请业务,只办理延期、变更、注销等业务。2017年6月30日起上述两个系统停止使用。


  三、所有依法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点版本)”仍然有效,证件持有人可以在2017年10月1日后依照规定自愿申请换发新证。


  四、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及个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除中央驻滇单位、在昆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许可申请由省外国专家局直接办理外,其余许可申请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办理。办理时请咨询当地人社局(外专局)。各州市受理窗口信息见附件。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来滇工作均须事先申请并获得工作许可;外国人不得非法无许可工作或超越许可范围工作;各类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聘用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3.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