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湘人社发〔201726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322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认证途径

  (一)村(居)委会协办员每月初将上月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应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二)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三)省、市州、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分别生成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而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等,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村级平台中下载,或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进行资格认证。

  (四)省、市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的疑似重复享受待遇人员信息,县(市区)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据此进行资格认证。

  第六条 认证方式

  (一)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

  (二)上门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信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三)异地认证:待遇领取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收到户籍地的认证通知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四)技术认证: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关生物识别技术开展生存认证工作,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模型数据库,通过人脸、静脉、指(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手段为待遇领取人员建模,认证时通过与系统内首次模型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搭建资格认证信息技术平台给予支持。

  第七条 集中认证

  (一)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下发认证通知,明确认证对象、时间。

  (二)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刊登通知、张贴告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告知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三)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信息系统中提取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生成《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表》),按村(居)委会下发。村(居)委会协办员也可通过信息系统村级平台提取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生成《资格认证表》。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四)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为重病、伤残、高龄等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逐一开展上门认证。

  (五)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村(居)委会协办员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资格认证表》纸质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完成审批。

  (七)对在集中认证期内没有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开展个别认证,方便待遇领取人员完成认证手续。

  (八)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八条 异地认证

  (一)对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二)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表》(附件2,以下简称《异地认证表》),经本人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后,将《异地认证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交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异地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将《异地认证表》的电子图片发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异地认证表》进行复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认证。

  (三)对于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本人发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通知书》(参考模版,可修改)(附件3,以下简称《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通知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的《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认证。

  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采取直接向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可以证明其具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有效电子资料(如活体照片等)完成认证工作。

  第九条 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三)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适用于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并按其规定执行)。

  (四)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续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待遇领取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其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人员拒不退还重复领取时段基础养老金的,可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协助抵扣,或者申请停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全部退还后才续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骗取、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将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立村(居)委会协办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经费与认证人数、认证质量挂钩机制。因没有开展资格认证导致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补办认证手续需补发、且影响到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结算和预拨资金的,由县级财政先行垫支资金发放养老金。对因未及时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产生的应稽核而未稽核到位的金额,省在拨付基础养老金时予以抵扣,由此产生的待遇发放缺口由县级财政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协办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

  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表

  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