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4-12-17 10:45:00 浏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910元/月、714元/月、63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910元/月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9月19日??? 附件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 适 用 范 围 | 1300 | 910 |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 1020 | 714 |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 900 | 630 |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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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主城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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