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鲁人社函〔2017〕65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
为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拓宽引才渠道,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6﹞36号)相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社会力量引才奖励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条件
在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申报。其中,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我省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申报。
推介的人选应为近3年(2014年1月1日之后)来我省工作并已取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及从我省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引进到我省并入选泰山学者工程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写《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其中,引进人才为创新人才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鲁单位;引进人才为创业人才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会议评审,确定拟奖励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并公示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申报材料
1.《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1、2);
2.引进人才的支持申报函及有效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对象属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须提供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报对象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申报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复制件(邮件往来、原始备忘录、会谈记录、图片、影音资料等),必要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实地察看核实。
7.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报单位审核盖章,盖章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奖励标准
(一)2017年度,全省拟遴选30家(名)左右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其中,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公布为“山东省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每名自然人,根据引进人才层次进行奖励,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二)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已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奖补或引进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五、注意事项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收回服务绿卡,终止相关补助或政策待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请于2017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扫描电子版(各1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材料一致)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报。纸质材料请用EMS邮递。
联系人:王义林吴晓冰
电话:0531-88597979,88597986
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市场大厦辅楼东413室
邮箱:shandongok@163.com
附件:1.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创新人才)
2.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创业人才)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