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

2014-12-18 10:00: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治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