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2014-12-18 10:05: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