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8 10:08:00   浏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发〔2013〕21号)精神,不断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原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居住在我市的外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对应期政策执行,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五、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我市在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上述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