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2-18 10:13: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
  二、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本人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在其他统筹区停止参加职工医保三个月内,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并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缴费,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停保三个月后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并转移医保关系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三、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等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