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山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