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8 11:00: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鉴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以下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对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工伤保险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在督促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可实行按定员或营业面积核定平均用工人数等方式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年度或季度一次性趸缴。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不管以何种方式参保,参保后职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职工增减变化情况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具体时限和报送的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五、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通知中所称的“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饭店、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室、美容美发等行业企业。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扩面任务纳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考核内容。要以街道和社区为重点,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逐路逐街的做好排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特别是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相对集中的街区,要重点排查,做到不漏一户。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文化、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