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12-18 09:36: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二、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略)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2: 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序号 | 待遇档次 | 待遇档次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费(元) | 合计失业保险待遇 (元) | 最低工资比例 | 发放标准(元) | 1 |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 | 70% | 819 | 240.45 | 1059.45 | 2 |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 | 75% | 878 | 240.45 | 1118.45 | 3 |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 | 80% | 936 | 240.45 | 1176.45 | 4 | 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60% | 702 | | 702 | 注:发放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各县(市)区统一执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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