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12-18 09:36: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二、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略)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2:
  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序号 待遇档次 待遇档次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元) 合计失业保险待遇    (元)
最低工资比例    发放标准(元)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 70% 819 240.45 1059.45
2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 75% 878 240.45 1118.45
3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 80% 936 240.45 1176.45
4 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60% 702   702

  注:发放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各县(市)区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