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8 09:48:00   浏览:


各县(市)人社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和省以及《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的有关规定,将我市0-28天(含28天)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参保模式。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其生育的0-28天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至28天内,由新生儿父或母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的准生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以新生儿之父或母的名义为新生儿申请参保登记,并履行缴费手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收取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生儿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正式登记落户手续后,应当及时变更参保信息。
  二、关于新生儿参保待遇期。0-28天内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
  三、关于新生儿就医的待遇标准。新生儿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