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2013)

2014-12-19 10:21:00   浏览:


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姑苏区和高新(虎丘)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人员待遇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进行认真比对,凡重复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此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调整。姑苏区、高新(虎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定期待遇享受条件的资格认证。
  此次调整由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