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9 10:51: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时缴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1至3月份申报缴费工资,自4月份起,按照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四险。
二、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申报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存档机构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本人最后缴费月的缴费档次确定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基数的,在不超过核对对账单公告规定时间内,可通过参保单位或存档机构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时缴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1至3月份申报缴费工资,自4月份起,按照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四险。
二、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申报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存档机构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本人最后缴费月的缴费档次确定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基数的,在不超过核对对账单公告规定时间内,可通过参保单位或存档机构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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