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19 11:32: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经清理,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32号)。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80号)执行。
经清理,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32号)。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80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工资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