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19 13:1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属国有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工伤人员费用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按关闭、破产和改制前1-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2、生活护理费。按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4、工伤复发医疗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工伤职工计提工伤复发医疗费。其中,一级伤残的按每年5个月计提,二级伤残的按每年4个月计提,三级伤残的按每年3个月计提,四级伤残的按每年2个月计提,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按每年1个月计提。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费按10年计算。
5、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根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数、项目、标准、使用年限计算。具体按10年除以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乘以对应项目费用标准计算。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对应项目费用标准按《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拖欠费用
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拖欠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员、人数、项目、费用等分项列明。拖欠费用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核定。拖欠费用核定的时间,破产企业截止破产宣告日期,改制、关闭企业截止政府批准的改制、关闭日期。
三、费用列支
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工伤人员费用和拖欠费用,一律从市级改制资金专户中列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核定工伤人员时,对于2003年底前发生工伤,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如系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由企业凭原始资料确认,未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企业携带原始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核定待遇的基础;属于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未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可凭原始材料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补办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
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不能正常发放、无法核定的或在关闭、破产前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可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核定。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定。因工受伤7-10级伤残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具体为:
已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未参保且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未参保且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可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
五、补充事项
原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工伤人员已按长政发〔2005〕102号文件计算并领取一次性补助的,由本人将领取款全数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晋政办发〔2006〕33号、晋劳社厅发〔2007〕112号、晋劳社办函〔2008〕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工伤人员费用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按关闭、破产和改制前1-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2、生活护理费。按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4、工伤复发医疗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工伤职工计提工伤复发医疗费。其中,一级伤残的按每年5个月计提,二级伤残的按每年4个月计提,三级伤残的按每年3个月计提,四级伤残的按每年2个月计提,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按每年1个月计提。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费按10年计算。
5、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根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数、项目、标准、使用年限计算。具体按10年除以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乘以对应项目费用标准计算。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对应项目费用标准按《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拖欠费用
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拖欠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员、人数、项目、费用等分项列明。拖欠费用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核定。拖欠费用核定的时间,破产企业截止破产宣告日期,改制、关闭企业截止政府批准的改制、关闭日期。
三、费用列支
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工伤人员费用和拖欠费用,一律从市级改制资金专户中列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核定工伤人员时,对于2003年底前发生工伤,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如系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由企业凭原始资料确认,未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企业携带原始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核定待遇的基础;属于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未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可凭原始材料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补办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
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不能正常发放、无法核定的或在关闭、破产前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可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核定。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定。因工受伤7-10级伤残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具体为:
已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未参保且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未参保且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可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
五、补充事项
原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工伤人员已按长政发〔2005〕102号文件计算并领取一次性补助的,由本人将领取款全数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