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4-12-19 13:16: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范围对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42.6万人;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东营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推进落实,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更好
  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摆上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安监、建设、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队伍建设,搞好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和用人单位劳资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劳动保障和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