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给你们,望在本地区本部门正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认真贯切彻实行。

 

  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 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明确企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此项改革,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第一,强化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开始出现了指挥灵、决策快、办事效率高的新气象。第二,初步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企业党组织开始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加强。 第三,建立和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和范围逐步明确,职工主人翁任感有所加强。第四,生产稳步发展,经济济效益有了提高。这些成绩表明,中央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是正确的,是适合为国工业企业现代化管理要求的。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同其他改革一样,从试点到成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改革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现在颁发的这三个条例,就是在总结了近三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一产生的。

 

  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保证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一的决策权,突出厂长在行政指挥中的作用,但是,绝不应行厂长负责制同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巩固和发扬民主管理对立起来,而是要使企业行政,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都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按照分上,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这一要求, 就企业党组织来说, 必须从思想观念到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来一个大的转变,要从繁忙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放到积极支持厂长实现任期责任目标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上来, 放到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上来,放到搞好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上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是;第一,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议方向;第二,保证、监督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第三,保证,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第四,保证、监督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保证、监督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总之,企业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勇于改革, 支持改革, 对那些失误和偏差,应满腔热情地帮助纠正,鼓励和支持他们继续把改革搞好,支持改革,改革的顺利进行,是新时期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党组织由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讨论和决定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转移到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是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希望各级党组织,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工作,不断地总结经验,开拓前进。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 厂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职工群众的监督。厂长和书记都要顾全大局,合作共事,认真贯彻执行三个条例,搞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各项任务,对个别不适应试点要求的厂长或党委书记,有关主管部门,要从组织上进行调整。

 

  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三个条例的颁发,对克服当前企业领导体制中某些来协调状况,理顺各方面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扫和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三个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同试点企业的干部、职工一道,共同为探索的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而努力。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 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 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 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 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 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 , 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 邮电、 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