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2014-12-02 10:22: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