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4-12-02 09:25:00 浏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切实维护在用人单位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劳动力)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获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尚未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工伤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分别为7000元和60000万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且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由用人单位另支付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一级致残60000元,二级致残50000元,三级致残40000元,四级致残30000元,五级致残20000元,六级致残10000元,七级致残8000元,八级致残6000元,九级致残4000元,十级致残2000元。
四、外地劳动里因工致残后需按国产普及型标准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
五、用人单位为外地劳动力投保商业性工伤保险的,如赔偿金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在2000年12月1日前尚未按原规定支付的,其工伤待遇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为切实维护在用人单位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劳动力)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获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尚未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工伤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分别为7000元和60000万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且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由用人单位另支付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一级致残60000元,二级致残50000元,三级致残40000元,四级致残30000元,五级致残20000元,六级致残10000元,七级致残8000元,八级致残6000元,九级致残4000元,十级致残2000元。
四、外地劳动里因工致残后需按国产普及型标准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
五、用人单位为外地劳动力投保商业性工伤保险的,如赔偿金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在2000年12月1日前尚未按原规定支付的,其工伤待遇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失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