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失效]
2014-12-02 09:32: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专项用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支出。
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55号 2000年4月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55号 2000年4月3日)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专项用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支出。
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通知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