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业系统贯彻《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在工业系统贯彻《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意见
(2003年4月15日京工办发[2003]13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的要求,贯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体改办等五单位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工业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的认识
多年来,工业系统党、政、工各级组织在职代会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企业调整改制的过程中,职代会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虽有职代会制度,但职代会职权不到位;职代会与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的职权界限不清,有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规避职代会的现象;职工代表的人员构成不规范;培训还缺乏必要的制度等。
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工作的意义,以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工作为切入点,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委要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的领导,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的汇报,协调职代会工作中的矛盾,保证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行政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接受职代会监督,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工会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履行好《暂行办法》规定的7项具体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代会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职工代表要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职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参与作用。
二、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按照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要求和安排,工业系统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以企业为重点,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程序、落实职权、提高素质、注重实效为目标,着重解决既有制度、就要健全、完善,就要发挥作用,就不能搞形式主义的问题,使职代会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真正发挥作用,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工业系统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代会制度工作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进行,2003年底进行总结。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统筹安排,可自上而下,分期分批进行,也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学习,对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搞好自查,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和具体工作上进行整改,确保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工业系统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适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做好总结工作。
三、依法坚持职代会制度,履行职代会各项职权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时召开职代会,按期改选换届,全面落实各项职权,保障职代会的有效性。在职代会的职权问题上,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要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的规定执行。
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罚方法等主要规章制度,除职代会具有审议同意或否决权,其实施细则,也要经职代会或职代会授权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职工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也应向职代会报告。
四、严格职代会审议程序,规范职代会表决方式
职代会召开前,企业工会应按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建议,与企业行政协商后,报请党委讨论,形成对大会议题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提交职工代表讨论征求意见,并由职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职代会对审议的议题应有书面审议报告或审议报告的说明。职代会议题审议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单项决议、综合决议或意见建议。企业行政部门对在职代会期间职工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答复或解释的要及时向代表进行答复或解释,职代会要记录在案,需要研究后答复或解释的在职代会闭会后给予书面答复或解释。企业已停产或遇其它特殊情况难以按标准程序进行的,要经请示上级党委和工会同意再实施。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宜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凡涉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专业委员会等人事事项的选举工作应制定选举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依照选举办法组织选举工作;职代会须表决的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五、明确职代会与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关系
首先是凡应提交职代会的议题原则上应由职代会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决议,不能用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规避职代会,取代职代会职权,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代会的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二是要明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置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其运作要有严格程序,如在审议事项前必须征求各自代表的职工群众的意见,保证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体现的是所代表的一定层面和范围的职工的意见,而不是个人的意见;三是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的人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其产生要体现职工代表的意愿;四是特大型企业或有跨地区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难以召开职代会的,可通过企业职代会章程授权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某些特定职权。
六、调整职工代表构成比例,完善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职工代表的构成比例应与各单位职工结构相对应,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要坚持职工代表的条件,严格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程序,建立职工代表的替补制度,凡调出原选举单位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保障职工代表队伍的完整性。
要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倡吸收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相关会议,帮助职工代表了解企业全面情况;开展对职工代表的培训活动,提高职工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建立职工代表联系卡和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述职制度等做法,积极探索职代会闭会期间发挥职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办法。
七、建立健全职代会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市和各系统、各区县局、总公司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工业系统也决定将该工作机构与厂务公开协调工作的机构合并一处,负责对工业系统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也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凡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除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暂行办法》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外,还要与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考核和经济收入挂钩。
八、积极探索中外合资企业特别是非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形式
随着企业调整改制力度的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特别是非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不断增多,这些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形式都亟待探索。总的原则是,这些企业既可以采取召开职代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具体形式,其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控股但又不参与具体管理的企业也要探索和总结职工民主管理的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