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失效]

2014-12-02 09:40: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0)44号 2000年3月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
  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
  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