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行1997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10:09:00 浏览: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218号文件《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下发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996年度工资内、外收入自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联社企业及多种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及抽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是指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和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企业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
1.工资内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工资外收入包括:(1)保险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托儿补助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及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如: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稿费、翻译费、课题费、评审费、讲课费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4)实物折款。(5)其他收入。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主要检查的内容:
(1)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劳资发(1996)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对经济效益指标增幅较快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是否按99号文件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分档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核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的结余情况。包括历年工资储备金,企业财务部门与劳资部门统计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使用(包括发放、交费、缴税)后的剩余部分。其中有没有应提未提的指标结余。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提取或列支工资,有无超提、超发和超标准列支工资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无超过劳资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工资的现象。
(四)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总体收入水平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五)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情况。
(七)企业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申报或扣缴了个人收入所得税。
四、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按照工资内、外收入所规定的内容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得少于5户(上述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处理情况),上报市监督检查小组。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抽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时间:3月14日前
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重点检查时间:
3月14日-3月28日
市监督检查小组抽查时间:4月1日-4月18日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企业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要及时自行纠正,并如实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复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如实上报,并根据《国家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文)规定的原则认真纠正处理。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确或依据不足的特殊问题,可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计划与工资处),待监督检查小组研究后统一处理。
附件:
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具体内容
1.职工年平均人数
2.职工全年工资总额
3.本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外收入
4.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应提新增工资
6.实提新增工资
7.截止96年底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其中:96年工资基金结余
8.检查有问题金额合计
其中:
(1)企业超提工资
(2)企业超发工资
(3)历年工资结余不实
(4)未使用手册领取工资
(5)经营者收入超过有关规定
(6)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7)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统计报表错报、漏报
(9)工资外收入问题
(10)其他问题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218号文件《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下发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996年度工资内、外收入自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联社企业及多种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及抽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是指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和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企业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
1.工资内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工资外收入包括:(1)保险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托儿补助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及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如: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稿费、翻译费、课题费、评审费、讲课费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4)实物折款。(5)其他收入。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主要检查的内容:
(1)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劳资发(1996)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对经济效益指标增幅较快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是否按99号文件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分档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核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的结余情况。包括历年工资储备金,企业财务部门与劳资部门统计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使用(包括发放、交费、缴税)后的剩余部分。其中有没有应提未提的指标结余。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提取或列支工资,有无超提、超发和超标准列支工资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无超过劳资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工资的现象。
(四)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总体收入水平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五)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情况。
(七)企业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申报或扣缴了个人收入所得税。
四、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按照工资内、外收入所规定的内容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得少于5户(上述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处理情况),上报市监督检查小组。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抽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时间:3月14日前
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重点检查时间:
3月14日-3月28日
市监督检查小组抽查时间:4月1日-4月18日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企业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要及时自行纠正,并如实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复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如实上报,并根据《国家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文)规定的原则认真纠正处理。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确或依据不足的特殊问题,可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计划与工资处),待监督检查小组研究后统一处理。
附件:
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具体内容
1.职工年平均人数
2.职工全年工资总额
3.本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外收入
4.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应提新增工资
6.实提新增工资
7.截止96年底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其中:96年工资基金结余
8.检查有问题金额合计
其中:
(1)企业超提工资
(2)企业超发工资
(3)历年工资结余不实
(4)未使用手册领取工资
(5)经营者收入超过有关规定
(6)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7)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统计报表错报、漏报
(9)工资外收入问题
(10)其他问题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