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10:17:00   浏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和工伤职工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枣庄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到2010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78008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枣庄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农民工和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按现行规定确定的基数,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安监、建设、煤炭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三)加快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对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和企业,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快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步伐。
  (四)全力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要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努力推进事业单位的扩面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
  (五)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强化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探索工伤保险简易处理程序,完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煤炭等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枣庄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