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工资清算办法的暂行规定

2014-12-22 10:46: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工资清算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1988年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及区、县劳动局、税务局批准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上交税金、实现利税、实现利润挂钩浮动办法的市属、区县属的集体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清算及核定
  1.以1988年核定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当年按确定的浮动比例应提取的新增工资增长基金,减去按市劳动局调整办法规定的数额(办法附后,此部分数额列入工资基金帐户,可以作为一次性使用;但不得做为税前列支滚动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再加上应合理调整项目所增加或减少税前列支工资总额。
  2.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项目包括:(1)安置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增加的工资;(2)经市政府批准的方庄小区、京石公路、亚运村工程安排的占地农转工;(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需增人增工资的,在增加工资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经济效益基数,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上年人均效益核增效益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治理“三废的项目,可不增加效益基数;(4)经市劳动局统一规定增加(减少)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项目。
  上述人员增加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标准,以实际入厂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翘尾工资部分次年再调整,同时必须有市政府或安置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录用证明)。(5)由于隶属关系变化成建制划出、划入职工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即对已实行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成建制划出、划入的职工,应按人均税前挂钩工资总额和人均挂钩经济效益数额划拨;对尚未实行挂钩的企业成建制划入或并入挂钩企业的,应按挂钩企业核定基数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核定程序
  先由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审查核定主管企业的经济效益数额,然后再由区、县劳动局(清算区、县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清算市属企业)会同主管税务局按照规定清算核定税前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将清算核定的结果以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在清算核定后十天内,分户汇总上报市劳动局一份,市税务局两份备案。
  四、本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清算中工资基数的调整办法

  为缩小因在核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中存在不尽合理的问题,因而在企业之间工资增长幅度上造成不合理差距,适当调节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水平,从1989年起,暂按以下办法对1988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一、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会同主管税务局对各企业按上一年提取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分档次扣减核入基数的工资数额。
  1.工资增长在15%及其以下(含15%)的部分,不做扣减,可全部核入工资基数。
  2.工资增长在15%~25%的部分(含25%),三分之二核入基数,三分之一扣减。
  3.工资增长在25~35%的部分(含35%),二分之一核入基数,二分之一扣减。
  4.工资增长在35%以上的部分,三分之一核入基数,三分之二扣减。
  按照上述办法,以企业为单位核入当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基数的数额与扣减下来的数额之和,等于上一年应提取的全部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
  二、各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指标,由市劳动局掌握;各区、县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指标,由各区、县劳动局掌握;使用的原则另定。各企业已列入成本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与核定的当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差额,转入工资基金科目,只能作为一次性使用的数额,不能做为税前列支滚动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各自掌握使用。
  调整办法举例:
  某企业1988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00万元,按清算办法当年提取总额140万元,新增工资40万元,增长幅度为40%则1989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调整情况如下:
-----------------------------
           |各档数额| 核入基数 |扣减数额
   档次划分    |    | 数  额 |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上年基数部分   | 100|100   |
-----------|----|------|-----
增长15%及其以下部分|  15| 15   | 0
-----------|----|------|-----
增长15~25%部分 |  10|  6.67| 3.33
-----------|----|------|-----
增长25~35%部分 |  10|  5   | 5
-----------|----|------|-----
增长35%以上部分  |   5|  1.67| 3.33
-----------|----|------|-----
           |    |      |
-----------|----|------|-----
   总  计    | 140|128.34|11.66
-----------------------------
  调整结果,核定该企业1989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28.34万元,即在新增40万元之中,核入挂钩基数部分28.34万元,扣减11.66万元。
  工资基数调整的速算扣除公式如下:
  档次:
  15%以下(含15%)不扣减
  15%~25%(含25%)
  应扣数额=A〔(P-15%)1.50.5〕
  25%~35%(含35%)
  应扣数额=A〔(P-25%)2+3.3%〕
  35%以上
  应扣数额=A〔(P-35%)32+8.3%〕
  A:核定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基数
  P:新增的工资增长%
  关于调整下来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指标使用原则
  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办法规定,各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调整下来的总指标,由市劳动局集中掌握使用;各区、县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调整下来的总指标,由各区、县劳动局集中掌握使用;在总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均按以下原则调剂使用;
  1.由于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而企业自行消化在50%以上,实际应提取的税前列支的工资年人均工资水平在1470元以下的,可适当调整。
  2.对生产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需求量较大,需要进一步扶植的企业,可适当调整。
  3.对招工难的特别艰苦岗位和有毒、有害工种职工人数占本企业职工人数比重较大、又较集中的,可适当调整。给这部分人员适当调整的工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搞平均分配;凡挪作它用或搞平均分配的,再下一年度核定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此数扣回挪作它用及平均分配的数额。请区、县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
  4.要坚持克服平均主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调整的工资数额不得突破市、区、县各自调整下来总的工资总额。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1988年由劳动局、税务局批准的实行税前列支挂钩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企业清算,汇总上报。
  二、各栏项目口径
  1.第1~6栏: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定算中的有关数字填列,口径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指标解释,其中第五栏税前列支的挂钩工资额不包括:5元副食品补贴,10元物价补贴,远郊津贴,出口创汇奖,原材料节约奖等项目;第6栏是用税后留利的公益金中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发放的奖金和工资性支出数。
  2.第7栏:系指1988年劳动局、税务局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
  3.第8栏:按市税务局财务处办法计算的经济效益净增长数额。
  4.第10、11栏:是劳动局、税务局批准的税前列支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
  5.第15栏:按考核上交税金的完成和其他指标考核后应扣新增工资增长基金数额。
  6.第16栏:是核定的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基数加上新增工资增长基金减去经考核后应扣新增工资增长基金后的余额。
  7.第18栏:按市劳动局、税务局制定的调整办法,进行工资基数调整数额。
  8.第19栏:是应提税前列支挂钩工资额减去调整数额后的余额。
  9.第22~29栏:是1989年清算时按政策规定应调整增加的工资基数,接收复转军人按证明及入厂时间进行增加;占地农转工是市政府批准的方庄住宅区、亚运村、京石公路二期工程征地所转人员,以上增加的工资标准按月人均100元计算,以实际入厂月份增加,翘尾工资待下一年度追加。1988年调整基数的翘尾工资,是在第四季度增加工资基金基数不足全年的差额(1988年仅二轻3个企业需增加,其余单位没有)。
  10.第30栏:核定的1989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基数等于核定后1988年实提税前列支工资额与1989年调整因素之和。
  附表(略):1988年实行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1989年工资总额清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