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4-12-22 10:58:00   浏览:


文件正文 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宁政办发[2012]76号)和《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待遇
  取消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800元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二、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9万元。
  三、增加健康体检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领取市民卡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资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