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4-12-23 11:01:00 浏览: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1.2007年1-6月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43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1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8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50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19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6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2.2007年7月以后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85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2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9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不低于247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2元;按此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618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5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309元。
二、支付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由四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1.2007年1-6月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43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1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8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50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19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6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2.2007年7月以后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85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2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9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不低于247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2元;按此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618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5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309元。
二、支付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由四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