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工伤保险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2014-12-23 11:09:00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工伤职工待遇得到及时支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第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我市应参加工伤保险第三类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08年5月1日起。
三、调整幅度
第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0.8个百分点。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
四、调整方式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2008年5月1日起按下述方式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下达征缴计划。
2008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核定;2008年5月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原规定应缴费率的基础上上调0.8个百分点核定。
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涉及到基金的安全与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做好调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工伤职工待遇得到及时支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第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我市应参加工伤保险第三类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08年5月1日起。
三、调整幅度
第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0.8个百分点。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
四、调整方式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2008年5月1日起按下述方式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下达征缴计划。
2008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核定;2008年5月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原规定应缴费率的基础上上调0.8个百分点核定。
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涉及到基金的安全与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做好调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