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3 11:28: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151号)、《关于珠海就读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09〕24号),现就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起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的年度筹资标准按我市新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个人缴费100元,其中75元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250元,其中225元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安排方式见附表)。 二、2012年7月1日起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规定限额内住院 (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 (一)一级医院就医:支付90%。 (二)二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支付75%,其余按90%支付。 (三)三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70%,其余按90%支付。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三、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院校统一为大学生办理。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附件:珠海市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安排表(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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