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12-23 13:27: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现就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30天计算至天),依据下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时间确定。
  (一)产假。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21天;早期(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中期(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三、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享受的生育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定期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当日尚在产假期间的,均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待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