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2〕20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制定了《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2〕20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一)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二)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第三条 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主要形式: (一)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包括:街道小贩、、街头擦鞋、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等。 (二)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包括: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 (三)从事临时性劳务服务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它就业形式。 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种类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本人填报《广安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三)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四)指定开户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审核、支付程序: (一)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建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申请; (二)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对申报情况逐一核查,并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者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等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四)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并将其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第七条 就业地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对辖区内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外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在本辖区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逐一登记。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人员按季对其灵活就业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基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违规骗取补贴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追收其获得的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原广安人社发〔2011〕51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