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23 09:34:00   浏览: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郑民文〔2012〕16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于2012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对象
  《意见》所指制度衔接的对象是:
  (一)低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五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
  (三)优抚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二、制度衔接规定
  (一)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五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参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他们在参保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切实做好正在申请低保、五保待遇对象的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对所有申请对象按规定所缴纳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认真落实2012年2-8月已经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对于已将低保、五保对象按规定所缴纳的养老金计入家庭收入的,要将该部分费用返还给低保、五保对象,返还日期从2012年2月开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照上述意见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