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4-12-23 09:44:00   浏览:


省级统筹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企业负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原则,结合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决定将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为0.4%,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