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林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3 09:46: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林业局:
  为保障我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未参保国有林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未参保国有林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保范围:按照赣府发〔2011〕8号文件改革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国有森林苗圃,下同)及其正式职工(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同)。
  以下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改革后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原国有林场中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五八下放留场人员;已移交属地管理的学校、医院及其正式职工(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参保办法
  凡属本通知参保范围的国有林场,以林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选择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济状况较差,缴费有困难的国有林场,也可以选择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当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有林场参保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由单位申报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从国有林场改革之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保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时间。按照赣府发〔2011〕8号文件改革的原国有林场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10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95年10月1日至参保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补缴截止时间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
  (2)补缴基数。补缴2010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为0.6。
  (3)补缴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28%,其中单位20%,个人8%。
  (4)按上述规定补缴2010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利息和滞纳金;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利息,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5)国有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手续后,缴费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个人账户
  按照赣府发〔2011〕8号文件改革的原国有林场未参保职工参保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个人账户金额。
  3.基本养老金计发
  (1)参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下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并按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参保期间历年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99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按所在设区市199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一为所在设区市199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并按1995至2012年度的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基本养老金。
  (2)参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下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后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参照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保
  1.经济困难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选择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文参加当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利息和滞纳金。参保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参保缴费次年起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2.原已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参加当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其尚未参保的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相关政策办理参保。
  三、参保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本通知参保范围的未参保国有林场正式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所在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国有林场初审并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国有林场报县(市、区)林业局。
  2.县(市、区)林业局对国有林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基本情况,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县(市、区)林业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缴费按本通知参保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
  四、工作要求
  做好我省国有林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国有林场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有林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领导,严格按通知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参保工作任务。国有林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保办法,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工身份界定、缴费基数核定等工作,努力筹措参保资金,确保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