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12-24 10:03: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述规定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590元的5%定额计算,标准为130元;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述规定发放高级职称津贴:
  企业退休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加发7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其享受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的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下述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对在2012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2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齐至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高龄增发养老金部分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对高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继续以高龄津贴或高级职称津贴的名义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八、本市2012年7月不再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