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企业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问题的通知
2014-12-24 10:06:00 浏览: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劳动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行北京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
为贯彻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落实京政办发(1993)76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亏损,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可由企业如实上报有关困难情况,提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开立工资预留户审批表》(见附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申办开立工资预留户手续。企业经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销售回笼款转入该户,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二、开立工资预留户,保证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其标准按不低于北京市现行的待业救济金最低额每人每月97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申办开立工资预留户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半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可在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产品、组织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逐步达到扭亏增盈,待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后,注销工资预留户,恢复企业的正常结算。
四、经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每月支取的职工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并按规定填入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发现虚报、冒领、滥发等违犯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月起执行。
附件:开立工资预留户审批表(略)
为贯彻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落实京政办发(1993)76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亏损,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可由企业如实上报有关困难情况,提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开立工资预留户审批表》(见附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申办开立工资预留户手续。企业经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销售回笼款转入该户,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二、开立工资预留户,保证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其标准按不低于北京市现行的待业救济金最低额每人每月97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申办开立工资预留户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半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可在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产品、组织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逐步达到扭亏增盈,待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后,注销工资预留户,恢复企业的正常结算。
四、经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每月支取的职工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并按规定填入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发现虚报、冒领、滥发等违犯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月起执行。
附件:开立工资预留户审批表(略)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民政局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