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兰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2014-12-24 10:14:00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现对生育保险部分政策标准进行调整。 一、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一)参保男职工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保人员,配偶生育时,参照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若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并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二)参保男职工可享受生育护理津贴。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可以享受15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外增加5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三)参保男职工实施绝育手术的,按参保女职工绝育手术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标准 孕产妇正常产定额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难产另外增加200元);孕产妇剖宫产定额标准由3300元调整为3600元。执行此次调整定额标准的医院有: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其它定点医院按原标准结算。 三、降低孕产妇使用血液制品自付比例 参保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发生并发症使用血液及血液蛋白制品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新标准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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