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12-24 10:19:00 浏览: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原国家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四、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月个人账户余额=上月个人账户余额-当前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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