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12-24 10:37:00   浏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简称《支付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粤劳社办〔2006〕374号)的规定严格管理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认定等工作,并依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试行范本)》(粤劳社办〔2007〕277号)与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
  二、《支付标准》仅限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康复协议机构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四、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支付标准》试行期为两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说  明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分为医疗康复服务类(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及其它4类,共224项)、职业社会康复服务类(包括评估、治疗训练2类,共36项)及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类(包括假肢、矫形器、其他辅助器具3类,共116项),共计376项,其中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中已有的项目,在备注栏标记其对应编码。
  本标准项目内涵中“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支付标准计费,项目内涵中“含表示在该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费,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费。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是根据《全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的项目制订,是工伤职工享受康复待遇的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包含许多非医疗服务项目,有别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仅限于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使用;各统筹地区康复协议机构,对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本标准执行。
目  录
  一、医疗康复服务类
  (一)康复评价
  1.运动功能评价
  2.作业评价
  3.言语评价
  4.心理评价
  (二)康复治疗
  1.物理治疗Ⅰ(运动治疗)
  2.物理治疗Ⅱ(理疗)
  3.物理治疗Ⅲ(水疗)
  4.作业治疗
  5.言语治疗
  6.心理治疗
  7.中医诊疗
  (三)康复护理
  (四)其它
  1.康复病床费
  2.救护车费
  二、职业社会康复服务类
  (一)评估类
  (二)治疗训练类
  三、辅助器具服务类
  (一)假肢
  (二)矫形器
  (三)其它辅助器具
  一、医疗康复服务类
  本类说明:
  1、医疗康复服务类包括康复评价、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及其它四类,总共224项。
  2、本类项目分类,综合国内外相关康复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而制定,基本涵盖了工伤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