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发挥职工代表作用若干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辖市总工会,直管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适应党和政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完善各级工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职工代表培训、竞选、述职评议等10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河南省总工会
2014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发挥职工代表作用若干制度(试行)
一、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更好地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定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第二条 培训工作在行政支持下,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名职工代表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民主管理在发展基层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五)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情况。
(六)其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培训的基本方法
(一)以集中培训为主要形式。
(二)以网络课堂、以会代训、自主学习为补充方式。
第六条 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档案。
第七条 职工代表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职工代表工作手册》。
第八条 形成培训工作评价报告,报本单位党政和上一级工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落实有关待遇。
二、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产生职工代表的新机制,使职工代表的选举更好地体现广大职工的民主意愿,夯实职工代表的群众基础,制定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第二条 在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组织报名、竞选演说、投票选举由选区负责。
第四条 选区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
第五条 竞选职工代表按20%以上的差额比例,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 竞选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有较高政治觉悟的在职职工。
(二)能够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条 竞选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工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职工代表竞选实施方案,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工会。
(二)宣传发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以文件、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职工代表竞选实施方案,并积极做好动员工作。
(三)确定竞选人
1.自竞选方案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职工自愿报名,或由组织和他人推荐(须经本人确认)。
2.由选区将报名人情况上报工会审核,确认报名人的竞选资格,并在选区公示。
3.申请参加竞选人数达到应选人数1.5倍以上,可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参加竞选的人员。
(四)竞选演说。召开选区职工(代表)大会,由竞选人在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职工可以对竞选人当场提问,由竞选人现场答辩。
(五)投票选举。竞选演说结束后,由全体职工(代表)对竞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竞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在会上当场宣布,并通过一定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
(六)选举结果上报工会审查确认。
(七)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核确定代表资格。
三、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代表职工有序参与管理、表达利益诉求,制定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代表)进行述职、接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两项内容。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职工代表认真履职履责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征集提出提案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行使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情况。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自身学习,提升当好职工代表能力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和等次
(一)民主评议包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决议、提出提案、参加活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二)民主评议设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代表按照述职内容,撰写述职报告。
(二)选区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述职职工代表在大会上进行述职。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的职工代表,进行书面述职。
(三)选区全体职工(代表)对述职的职工代表无记名民主评议。
(四)选区负责收集汇总民主测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组织实施
(一)工会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派人参加各选区的职工代表述职评议活动。
(二)选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三)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职工代表述职评议结果与评选优秀职工代表相结合。
(二)职工代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超过30%,选举单位应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四、工会联系职工代表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职工代表的管理,更加有序地引导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制定工会联系职工代表制度。
第二条 联系方式
(一)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
(二)工会干部定期走访职工代表。
(三)就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职工代表进行专题调研。
(四)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联系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联系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通报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工作部署、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本单位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了解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五)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
(六)了解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思想、生活情况。
(七)检查《职工代表工作手册》。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掌握职工代表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联系职工代表工作台账。
(三)协调相关部门,为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四)督促职工代表自觉履行义务。
(五)帮助职工代表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
(六)汇总职工代表反映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本单位党政报告,并督促抓好落实,向职工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五、职工代表提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推动企事业单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职工代表提案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整理、审查、立案、交办。
第三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三)属于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解决的问题。
(四)重点围绕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收入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
第四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建议、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等事项。
(二)提案由一名或若干名职工代表联合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组)提出。
(三)提案用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统一印发。
第五条 立案原则
(一)经过与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共同协商,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核确认有现实操作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二)案由真实充分。
(三)未予立案的,可作为建议处理。
第六条 提案征集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职工代表提案表格。
(二)职工代表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提案表。
(三)职工代表将提案表交工会,由工会统一转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
第七条 提案处理
(一)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按照立案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提案,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本单位党政工共同决定是否作为议题,提请大会审议;对不符合立案原则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答复;其他情况要将提案退给提案人,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者重提。
(二)立案。审查通过的提案,都要予以立案。立案后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入册,并通过本单位党政工协商,落实承办部门。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提案,要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
(三)交办。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将提案分送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
(四)落实。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研究解决方案,确定责任人、承办期限和标准,填写答复处理意见,自承办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和工会。
第八条 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相关的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工会不定期通过电话、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将提案落实情况列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内容,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四)工会督促承办部门向提案人通报提案落实进度情况,并与提案人进行沟通。
(五)提案人可随时向提案承办部门查询提案落实情况,现场了解落实进度,并向工会和承办部门提出关于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案处理完毕,将提案原件反馈给提案人,由提案人签署意见,交工会存档。
(七)工会对整个提案处理情况整理汇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可以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闭会期间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工作,其办理程序可参照上述流程。
第十条 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提案。
六、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制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第二条 坚持围绕促进改革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巡视内容
(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四)劳动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况。
(六)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处理情况。
(九)其他关系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
第四条 组成人员
(一)根据巡视内容,确定巡视人员,组成巡视组。
(二)巡视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巡视分综合巡视和专题巡视两种形式。综合巡视一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专题巡视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巡视流程
(一)工会在与本单位党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巡视活动方案,提出巡视的组成人员、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组织参加巡视的职工代表进行学习,明确巡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三)按照巡视要求,现场检查。主要是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召开职工座谈会、查阅相关的资料和工作台账、进行个案访谈。
(四)向被巡视对象反馈结果。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巡视组有权督促被巡视对象限期进行整改。
(五)巡视组对巡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视报告,报本单位党政工。
第七条 巡视结果运用
(一)根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工会协调有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和时限。
(二)巡视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工会。
(三)巡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对象年度考核内容。
七、职工代表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权力,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引导职工参与管理,制定职工代表质询制度。
第二条 质询原则
(一)坚持促进改革发展。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坚持维护本单位整体利益和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相互尊重。
第三条 质询内容
(一)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履行集体合同,以及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厂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四)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五)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第四条 质询程序和方法
(一)提出质询案。由10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合署名提出质询案(草案),或代表团(组)书面提出质询案(草案)。质询案(草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内容和质询原因。
(二)确定质询案。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本单位党政工研究审定质询案,以及质询的时间地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单位党政工研究审定质询案,以及质询的时间地点。
(三)工会书面通知接受质询的部门和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四)组织职工代表质询。接受质询人员应就质询案进行现场答复。
(五)质询情况报告。质询工作结束后,由工会写出专题质询情况报告,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并报本单位党政。
(六)质询结果落实。由工会负责协调督促,落实质询结果。
八、职工代表旁听重要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制定职工代表旁听重要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与旁听的主要会议类型
(一)经理办公会、生产调度会、安全生产会、经营形势分析会。
(二)工程招标会、物资采购会。
(三)研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四)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
(五)其他本单位党政工认为有必要邀请职工代表旁听的会议。
第三条 确定参加旁听的职工代表
(一)每次旁听的职工代表安排2—4名。
(二)工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旁听会议人员。
第四条 旁听代表的任务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二)收集职工对会议内容的意见,并向工会报告。
第五条 工会负责整理旁听代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党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九、职工代表联系职工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职工代表加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加有效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制定职工代表联系职工群众制度。
第二条 联系对象为本选区的职工。
第三条 联系方法
(一)公布联系方式,电话交流。
(二)随机访问,面对面与职工交谈。
(三)约请访谈,有针对性收集意见。
(四)通过网络平台,征求职工建议。
第四条 访谈内容
(一)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目标、技术革新改造等方面的情况。
(三)劳动报酬、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廉政建设情况。
(六)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工会制作统一的职工代表与职工群众联系卡。
(二)职工代表每月随机访谈职工不少于3人。
(三)职工代表根据收集的情况填写联系卡,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工作台账。
(四)职工代表每季度对收集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工会。
(五)工会每季度对职工代表的工作台账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条 成果运用
(一)工会负责整理职工代表上报的情况,向相关的职能部门反馈,并报本单位党政。
(二)职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会反馈,并由工会负责转送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负责把处理情况向接受访谈的职工反馈。
(四)访谈情况可作为职工代表提案的重要参考。
(五)职工代表联系职工群众工作的情况列入评选优秀职工代表的重要条件。
十、民主恳谈会制度
第一条 为广纳群言,增强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凝聚发展共识,依法有序开展劳资双方平等对话,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民主恳谈会制度。
第二条 由行政和工会协商确定召开民主恳谈会。
第三条 恳谈内容
(一)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二)有关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三)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标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管理方式方法等问题。
第四条 工会与行政方协商,确定恳谈议题。
第五条 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开诚布公、广开言路,双向交流、良性互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参加人员
(一)行政方代表,根据恳谈会内容,由行政方确定参加的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职工代表,由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时间安排
(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二)恳谈会的主要议题、时间,在民主恳谈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通过厂务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向职工公开。
(三)本单位临时性重大问题,可随时组织民主恳谈活动。
第八条 恳谈会结束后,工会将恳谈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本单位党政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民主恳谈会的活动纪录及照片、影像资料等由工会收集、整理,归档立卷。